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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交通肇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鲁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村*屯*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3时10分许,被告人鲁某驾驶辽F****号红色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本市双阳区龙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20公里+800米处(双阳区滨河路延长段路口),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车前部与前方同向段某某驾驶的残疾人轮椅助力车尾部相撞,致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信息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鲁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鲁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哂彤

检察官助理:闫陈美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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