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023号
被告人鲁杨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宁波市奉化区**街道**路**号(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原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同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俄罗斯足球世界杯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伙同郑张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赌博网站传输的赌博数据,坐庄组织赌球,接受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等人下注赌球,共赢取赌资人民币4万余元,鲁某某分到人民币2万元左右。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鲁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吴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及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积锋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在奉化;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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