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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晶晶、周江景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28号

被告人鲁晶晶,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江景,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杭州市西湖区**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晶晶、周江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鲁晶晶在明知黄某某等人运营的“*甲”平台和“*乙”平台是一个只连接证券市场行情、未对接证券市场真实交易,以平台与投资人形成对赌关系,骗取投资人炒股亏损金额的非法平台情况下,成为“*甲”“*乙”平台的代理商,并招募张某某、吴某甲、翟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信聊天等方式招揽客户,吸引客户到平台炒股投资,使客户误以为是真实的股票交易,诱骗客户在平台内充值、交易,从而赚取客户亏损资金。经查,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3月25日,客户共计在鲁晶晶作为代理商的“*甲”“ *乙”平台充值共计1737200元,客户提现合计466606.99元,被告人鲁晶晶、周江景诈骗金额共计1270593.01元

其中,被告人鲁晶晶作为公司老板,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被告人周江景作为公司经理,负责招聘业务员,并管理公司行政、后勤事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扣押决定书/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侯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帅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管某某、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晶晶、周江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黄某某、吴某丙、尤某某、吴某甲、翟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甲、*乙后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晶晶、周江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江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晶晶、周江景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晶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江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少波

      检察官助理:庄远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鲁晶晶、周江景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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