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镇**。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2月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沙市区**路“**”理发店,预约次日早上带岳母来店烫头发。2020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来店借口岳母尚未出门,让被害人向某某(“**”理发店老板)帮忙买早餐,鲁某某趁机进入店内洗发房间,窃得床上一黑色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600元(66张面额100元),逃离现场时被向某某发现并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前科判决、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指认赃款、指认现场照片,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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