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单位:澜沧**有限公司,统一信用证代码:9153082831********,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村民**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鲁某某。
被告人鲁某某,绰号大清狗,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违法违纪,于2019年3月11日被普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1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知明,绰号双胞老大,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云南省澜沧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社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祥荣,男,194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46********,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云南省澜沧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社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绍能,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2********,彝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云南省澜沧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社区**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林贵,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7********,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云南省澜沧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明艳,女,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1********,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澜沧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琼,女,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云南省澜沧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老**村**小组**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7********,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澜沧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付知明、金祥荣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毕绍能、黄林贵、罗明艳、杨琼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6日重报审查起诉。后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以澜检二部报(移)诉〔2020〕1号移送案件意见书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4月3日补查重报;于5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鲁某某以澜沧县**镇**村**小组长的身份,采取利益诱惑的方式拉拢被告人付知明(**小组联防队队长)、金祥荣(原**小组会计)、毕绍能(**小组会计)、黄林贵(**小组副组长)、 罗明艳(**小组妇女主任)、杨琼(**小组出纳)、徐某某(村民代表),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澜沧县内多次实施高利放贷、任意占用他人土地、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倒卖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形成以鲁某某为首要分子,付知明、金祥荣、毕绍能、黄林贵、罗明艳、杨琼、徐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及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高利转贷罪
1.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鲁某某、毕绍能、黄林贵、杨琼、罗明艳、徐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用澜沧**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澜沧县农村信用社套取为期三年的循环贷款800万元人民币。后于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间,先后提款3100万元人民币,将其中1400万元人民币高利转贷给潘某某,非法获利235.15711万元人民币。
2. 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鲁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用自己的名义,向澜沧县农村信用社勐朗分社套取为期五年的循环贷款150万元人民币;2015年8月24日,鲁某某用自己的名义,向澜沧县农村信用社勐朗分社套取为期三年的循环贷款160万元人民币;2017年2月16日,鲁某某再次用自己的名义,向澜沧县农村信用社勐朗分社套取为期三年的循环贷款150万元人民币。后于2014年至2017年间,鲁某某将44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高利转贷给李某甲100万人民币、尤某某30万人民币、张某某160万元人民币、付知明150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66.10691万元人民币;2018年9月6日,鲁某某以鲁某某和李某乙的名义,向澜沧县农村信用社勐朗分社套取贷款130万元人民币,后将其中的100万人民币高利转贷给张新,非法获利24.030765万元人民币。综上,鲁某某共计非法获利290.137675万元人民币。
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10月间,被告人鲁某某以**小组的名义,决定强行将位于澜沧县**公岔路口处杨某甲所有的山坡地推平用于开发建房。为了在施工过程中不受杨某甲家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阻扰,鲁某某安排被告人金祥荣、付知明到现场进行监督施工。在推平山坡取土过程中,杨某甲家为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多次到施工现场进行阻止,要求金祥荣、付知明停止施工,在鲁某某授意安排下,金祥荣、付知明置之不理,仍然强行继续施工,将本属于杨某乙(杨某甲儿子)的567.66平方米土地、肖某某(杨某甲女婿)的1433.34平方米土地强行占用,后以**小组的名义将占用的土地分给金祥荣、付知明等六户**小组村民,造成杨某乙经济损失25.663909万元人民币、肖某某经济损失64.801301万元人民币。在澜沧县**镇**公路**岔路口取土开发过程中,鲁某某、付知明、金祥荣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此处由澜沧县政府出资建设的一段用于排土山体塌方的砌挡土墙挖毁。经鉴定,被挖毁的砌挡土墙价值16.025万元人民币。
鲁某某、付知明、金祥荣在对澜沧县**镇**公路**岔路口处山坡进行取土平整、挖毁挡墙及在平整出来的山坡地上违章建盖彩钢瓦大棚过程中,澜沧县国土资源局、澜沧县城建局多次到现场进行告诫阻止,要求鲁某某、付知明、金祥荣停止其违法施工行为,鲁某某均不配合执法,导致与杨某甲家争执的土地已被取土平整、建盖房屋,且造成违章建筑投入使用的恶性循环。截止案发,杨某乙、肖某某的土地仍被强行占用。
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被告人鲁某某、黄林贵、毕绍能、杨琼、罗明艳在担任澜沧县**镇老街村**小组组干部期间,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于2015年9月10日,以105.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澜沧县**街尾部靠**公司背后的1.3070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倒卖给陈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以3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澜沧县**街尾部靠**公司背后的0.45亩集体土地倒卖给陈某某;于2016年3月1日、2018年3月15日,先后两次分别以5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位于澜沧县**公路下边与**段相连处的4.6392亩集体土地(3.5674亩耕地、 1.0718亩林地)倒卖给丁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将位于澜**公路上边**小组7.8亩集体茶地(园地),以78万元人民币(未付款4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倒卖给赵某某。综上共计非法获利251.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营业执照、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股东会决议、租赁合同书、借条、扣押清单、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茶叶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土地租赁协议、土地证、土地出让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赛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尤某某、鲁某某、杨某甲、陈某某、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鲁某某、付知明、金祥荣、毕绍能、徐某某、杨琼、黄林贵、罗明艳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土地测绘报告、会计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澜沧**有限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贷款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235.15711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澜沧**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鲁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毕绍能、黄林贵、罗明艳、杨琼、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贷款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290.13767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金祥荣、付知明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金祥荣、付知明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16.02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黄林贵、毕绍能、罗明艳、杨琼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鲁某某实行数罪并罚,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付知明、金祥荣实行数罪并罚,应当以高利转贷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毕绍能、黄林贵、杨琼、罗明艳实行数罪并罚。在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被告人鲁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付知明、金祥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阳
曹勤芳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毕绍能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被告人付知明、金祥荣、毕绍能、杨琼、徐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林贵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村**小组**号其家中,被告人罗明艳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村**小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账册笔记本等材料随案移送;
3.起诉书43份, 证人名单1份,辩护意见2份;
4.扣押物品暂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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