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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有限公司辽源**公司、吉林******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镇**委**组,住辽源市龙山区**公园**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转至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2018年5月7日,受吉林省******有限公司、吉林****有限公司任命,分别担任吉林省****有限公司辽源**公司、吉林******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负责人,在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颁发的吸收存款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员工,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对外宣传,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经审计,鲁某某在任负责人期间,共计在辽源市内非法吸收投资人员686人,吸收投资额49615295元,给投资人造成损失2742944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编辑;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广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9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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