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鲁某全,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5********,汉族,文盲,住四川省资中县**乡**村**组**号。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鲁某全前往成都市郫都区**镇**巷**号门口,盗走潘某某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电动两轮摩托车1辆。
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鲁某全再次前往**巷**号,盗走韩某某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电瓶车1辆。
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鲁某全又前往**巷附近时,被群众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全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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