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鲁岱,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成都市睿**辰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道**段**号**号楼**号。2017年9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2日由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单位四川巴**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住所:成都市龙泉驿区**城(**镇)。2007年12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普通货运等。
被害人单位成都愉**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甲,实际控制人喻某乙,住所:成都市新都区**道**号**号。2014年5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岱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鲁岱成立成都市睿**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公司),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承接四川宏**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宏*公司)的部分运输业务。鲁岱拿到四川宏*公司的运输项目后,将绝大部分项目发包给成都愉**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愉*公司)实际运输。经审计,双方合作过程中睿*公司拖欠愉*公司340,553.01元运输费未结。
2017年3月,鲁岱得知宏**备(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洋公司)与美国合作LNG项目后,便虚构其睿*公司以与宏**洋公司合作液化天然气运输项目的事实,采取向被害人愉*公司负责人喻某乙出示睿*公司与宏**洋公司液化天然气运输合同样本、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骗取喻某乙的信任,与愉*公司签订《四川宏*集团PLNG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喻*公司向四川宏*租赁车辆业务,承担宏**洋公司至西安片区100公里内的LNG公路运输。2017年4月1日,愉*公司通过网银向睿*公司对公账户转账724,800.00元车辆租赁款用于PLNG项目公路运输。
2017年5月10日,鲁岱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四川省巴**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的信任,于2017年5月10日与巴*公司签订《四川宏*集团PLNG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巴*公司向四川宏*租赁车辆,承担宏**洋公司至广州、四川德阳、陕西的LNG公路运输。当日,巴*公司通过网银向睿丰公司对公账户转账500,000.00元车辆租赁款用于PLNG项目。
经查, PLNG项目相关运输只是在海上,不涉及公路运输业务,且目前还在工程设计阶段,暂时还没有进行对外招投标。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宏*公司、宏**洋公司均未与睿*公司及鲁岱签订PLNG项目合作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愉*公司和巴*公司发现被骗后,多次向鲁岱催要退款,鲁岱仍未退还相关款项。经审计,鲁岱收取上述两笔款项后并未用于项目,而是用于偿还之前睿*公司所欠债务和个人债务及消费。鲁岱于2017年9月4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鲁岱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舟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鲁岱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审计资料一份、光盘七张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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