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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国生、陈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鲁国生,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村委会**号。2013年8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居委会**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国生、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万某某、付某某、袁某某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太白园路食尚私房菜店就餐。当晚18时30分因正在隔壁桌就餐的被害人高某某说话声音太大,被告人陈某某劝阻其声音小一点,未果,双方遂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某便发微信给被告人鲁国生称“兄弟我在小港咀先根对面吃饭,人欺我”,被告人鲁国生收到消息立即赶往现场,到达食尚私房菜店后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鲁国生随即纠集多人在太白园路人行道持械殴打被害人高某某,造成高某某轻微伤。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鲁国生被民警在珠山区里村花园转盘抓获,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屏、谅解书、收条、通话记录;2.证人袁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鲁国生、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国生、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被告人鲁国生在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有胜

检察官助理:黄新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鲁国生现被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987****。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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