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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华洋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鲁华洋,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华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9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8月2日、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鲁华洋至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号**商店,用液压钳剪断门上的U型锁,进入店中,盗得被害人孔某某存放在店内的400余元现金及软中华、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64条,价值10105元。销赃得款挥霍。

2.2020年1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鲁华洋至银川市兴庆区玺云台北区一期**号**商店,用液压钳剪断门上的U型锁,进入店中,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存放在店内的钻石荷花细支、中南海软精品等品牌香烟共95条及软中华、苏烟软金砂品牌香烟共88盒,价值31648元。销赃得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银川市烟草公司订货单等书证;2.证人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鲁华洋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华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21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华洋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文娣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鲁华洋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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