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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中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未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鲁某中,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住广东省东莞市********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鲁某中与前女友张某甲因感情纠纷对张某甲及其家人产生巨大怨愤,遂到原遵义县团泽镇九龙村青丰堰塘处守候放学回家的张某甲弟弟张某乙,待见到放学回家的张某乙后,鲁某中通过张某乙口中得知张某甲与其生育的孩子被送往别处后,鲁某中为报复张某甲一家,用事先准备的红缨枪枪头将张某乙(殁年13岁)胸部、背部杀了三下后逃离现场,致张某乙死亡。鲁某中行凶三天后回到家中带着妻子刘某某潜逃至绥阳县枧坝一煤窖挖煤,半年后又潜逃至云南文山州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乡大石坝村开砖厂,十三年后鲁某中又带着妻子刘某某及其在云南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潜逃至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坊**巷居住,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鲁某某、张某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鲁某中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遵义市汇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在逃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翔宇

检察官助理 张德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鲁某中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六十二张,身份证一张,胡天骥工作记录笔记本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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