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66********,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开发区**号,住址**。2012年9月27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6年3月16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4月21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8月15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月21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鲁某某在威海市文某区**西门窃取被害人田某某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1辆。
2.2020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鲁某某在威海市文某区**开发区**公寓**号门市房前窃取被害人房某某无牌二轮摩托车1辆。
3.2020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鲁某某在威海市文某区**开发区**公寓**号楼下窃取被害人陈某某金鹰牌二轮摩托车1辆,在该公寓36号楼下窃取被害人许某某王野牌二轮电动车和格爵三阳牌二轮摩托车各1辆。
经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442元。案发后,上述被盗车辆全部被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房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录像、指认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慧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1页、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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