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鱼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户籍住址为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路**号,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园**幢**室。被告人鱼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鱼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鱼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鱼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鱼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鱼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鱼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鱼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鱼某某因与前妻刘某某发生争执,于2020年2月6日17时许,在其居住的盐城市盐都区**园**号楼**室厨房内,打开家中的天然气阀门,以释放天然气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直至接警民警到达后,鱼某某才将天然气关闭,共释放天然气十余分钟。经盐城新奥燃气公司测算,期间释放燃气量达5.7方左右,在天然气释放过程中,厨房内短时间聚集燃气量已超爆炸极限。
归案后,被告人鱼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新奥燃气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鱼某某的陈述;
3.证人阮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鱼某某打开天然气阀门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鱼某某以释放天然气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鱼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鱼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美娟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鱼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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