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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鱼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鱼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捕前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街**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鱼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鱼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街**酒店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鱼某某用拳殴打赵某某致其倒在地后用脚踩踏赵某某头部,又拿起身旁的停车锥筒再欲击打赵某某时被他人阻拦,之后鱼某某又在赵某某头部打了一拳。赵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7日0时5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鱼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升

检察官助理:李民选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鱼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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