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鱼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常熟市**街道**新村**号。被告人鱼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鱼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3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保险诈骗
2012年10月21日凌晨,吴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徐某某(另案处理)车牌号为苏EW****的轿车至常熟市虞山镇新世纪大道南三环路口处,将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7****的轿车拦截逼停并故意撞坏后,谎报交通事故,并指使徐某某进行保险理赔。后被告人鱼某某在明知吴某某系故意撞车的情况下,受徐某某指使代为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赔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56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 证人徐某某、邓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赌博
吴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0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组织中国大陆公民盛某某、陆某某、倪某某等60余人至中国澳门等境外赌场赌博,通过洗码返佣、分红、吃台底等手段非法获利,其间,被告人鱼某某伙同他人负责接待赌客、洗码、跟单、记账,并领取报酬,其参与期间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3600余万元及港币4600余万元,获利共计港币5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记账单、微信聊天截图等;
2. 证人盛某某、陆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鱼某某伙同他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鱼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鱼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鱼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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