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魏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汉族,大学文化,天津**设计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莒南县,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路**号**单元**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朱虹、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驾驶牌照号为津R****0的白色福特福克斯小型轿车,沿本市河西区**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郁江桥西侧时,由于其未及时发现正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左侧边缘线外与道路中心隔离带之间进行养护作业的袁某某,致其所驾车辆左侧前部及中部碰撞袁某某身体,造成袁某某倒地受伤,后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魏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58.02万元,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警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马某某、郭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司法鉴定意见书;
6. 现场监控录像;
7. 现场勘验笔录;
8.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 磊
检察官助理:刘运佳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魏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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