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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风雨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215号 

 被告人魏风雨,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现住嘉陵区**路**小区**栋**号,2001年因贩卖毒品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吸毒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08年因吸食毒品罪被东兴区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2009年因抢夺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风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0时许,吸毒人员谢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魏风雨,要求购买2克海洛因,并约定在南充市顺庆区丁香街“张妹火锅”内进行毒品交易,谢某某称只有700元现金,不够的钱后面再补。随后,被告人魏风雨和谢某某按照约定来到“张妹火锅”,谢某某在桌子下将700元递给魏风雨,魏风雨起身离开火锅店,准备出去转一圈再将身上的四小包毒品交与谢某某,在行至该火锅店门口街面时,被民警当场挡获。民警在其身上搜缴出四小包可疑毒品等,经鉴定,该可疑毒品重0.8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风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风雨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风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魏风雨刑满释放后,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风雨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魏风雨现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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