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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受贿、民事枉法裁判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6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徐州市**院**,住徐州市泉山区**园**室。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徐州市泉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16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徐州市泉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6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4日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12日将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12日受理后,均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为王某甲、孙某甲、李某甲、赵某甲、武某某、孙某乙、王某乙、周某某等人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被告人魏某某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杜某某、施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案件审理、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2009年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收受上述请托人员贿赂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2.28888万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接受案件当事人王某甲的请托,为王某甲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2009年春节、2009年中秋节,被告人魏某某两次非法收受王某甲为表示感谢而贿赂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2.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接受案件当事人孙某甲的请托,为孙某甲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后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收受孙某甲为表示感谢而贿赂的人民币7000元。

3.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两次非法收受案件诉讼代理人李某甲贿赂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并为李某甲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4.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接受案件当事人赵某甲父亲赵某乙的请托,为赵某甲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后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收受赵某甲为表示感谢而贿赂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5.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武某某贿赂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52000元,并为武某某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6.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案件当事人杜某某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杜某某贿赂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0元。

7.2015年初,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孙某乙通过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并为孙某乙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8.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案件被告徐州市*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贿赂的人民币共计90000元,并为徐州市*甲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9.2016年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案件诉讼代理人李某乙贿赂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4000元,并承诺为李某乙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10.2016年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案件被告徐州市*乙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某为表示感谢而通过李某丙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3000元。

11.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案件当事人施某某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施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12.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

**、**的职务之便,两次非法收受案件诉讼代理人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5000元,并为屈某某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13.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案件代理人杨某甲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并为杨某甲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14.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杨某乙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并为杨某乙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15.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非法收受案件关系人周某某贿赂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38888元,并通过本人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周某某在案件审理、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

16.2018年底至2019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案件诉讼代理人郭某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6000元,并为郭某某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17.2018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案件被告江苏*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0元,并为江苏*丙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18.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案件诉讼代理人李某丁贿赂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0元,并为李某丁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19.2019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亲属麻某甲贿赂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并为麻某甲弟弟麻某乙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20.2019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案件诉讼代理人李某戊为表示感谢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21.2019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院**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亲属陈某甲贿赂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并为陈某甲弟弟陈某乙在案件审理方面谋取利益。

2019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及其亲属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扣押物品清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诉状、委托书、开庭笔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孙某甲、李某甲、赵某甲、武某某、杜某某、孙某乙、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民事枉法裁判

2014年,被告人魏某某担任徐州市**院**,审理了原告单某甲诉被告孙某丙、**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收受单某甲儿子单某乙通过其代理人厉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且多次接受单某乙吃请并指导其取证。2014年6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明知单某乙等人所提供的用工合同、工资单、停发工资证明等证据材料系伪造仍然予以采信,并据此作出(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原告单某甲多获得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5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起诉书、出庭笔录、质证意见、用工合同、工资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单某乙、厉某某、孔某某、李某戌、王某丙、李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某民事枉法裁判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20年2月16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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