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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魏某某、魏某等8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2********,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54********,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源富,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1********,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7*******,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57********,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路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魏某、魏某某、魏源富、魏某某、李某某、魏某甲、魏路平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魏某某、魏某、魏某某、魏源富、魏某某、李某某、魏某甲、魏路平等人以维护宗族利益为借口,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了以魏某某、魏某、魏某某为纠集者,魏某某、魏某甲、魏路平、魏源富、李某某等人为成员的宗族恶势力,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沈家屯村、撒拉溪镇小龙村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8年,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人民政府在长春堡镇沈家屯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计划修建水源点蓄水池在黄家梁子的山上供水给沈家屯村庙湾组、大坡组、魏家组、塘边组、干沟组、狮子组、老包组7个村民组546户3100余人饮用。该工程于2018年4月通过招投标,中标单位“贵州玮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沈家屯考察后得知实施该工程可能会遭到魏姓宗族人员的无理纠缠,便单方毁约放弃。长春堡镇人民政府被迫于2018年5月30日重新招标,贵州领航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后于2018年10月底全面启动,2018年11月5日开工当天,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魏某甲等人便强行阻止,将施工人员锄头、镰刀等工具抢扔掉,工程被迫停工。沈家屯村狮子组村民杨某某因在该安全饮水工程上做临工,帮施工队挖沟,魏某某、魏某某、魏某甲及魏某乙(另案处理)等几十人于2018年11月7日持镰刀、锄头、木棒等人到杨某某家要说法,威胁杨某某,不准杨某某再帮施工队挖沟,杨某某害怕便到村公所反映,请求村公所处理。村公所处理过程中,魏姓宗族人员态度强硬,不准政府接引黄家梁子山上水给其他组村民使用,称水源点属于魏姓家族山林水源,水源点的山是魏家的山,山上的水也是魏家的水,只能供其两组人员饮用,不准引给其他几个组村民饮用,声称魏姓家族所在的魏家组和庙湾组不需要政府给他们安装饮水工程,并辱骂当时的包村领导刘某某,魏某甲还强行将扶贫干部的被子抱离开村公所十多米远。之后,魏某某、魏某某、魏某甲等魏姓族人找各种理多次堵工,长春堡镇人民政府被迫更改施工方案,从其他地方寻找水源供大坡组、塘边组、干沟组、狮子组、老包组等五个组的村民饮用,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魏某甲及付某某(另案)等人又找各种理由阻止施工及到村公所反映,并威胁要去区里、市里上访,要求政府为魏家组和庙湾组安装饮水工程,长春堡镇人民政府同意出资为两个组安装饮水工程到每家每户,但因资金问题,需继续使用原烟水工程水池和主管道。该两个组的安全饮水工程基本结束并顺利通水后,魏姓家族人员又故意拔断水管导致停水,魏某某、魏某甲等人以没有水吃等借口到村里吵闹,威胁、辱骂村干部,并且不准使用原烟水工程水池和主管道,要求政府支付原修建烟水工程水池和主管道的钱,致使庙湾组和魏家组两个组的饮水工程不能正常使用。2019年11月27日,长春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张某某到沈家屯处理协商饮水工程事宜未果,准备驾车返回,被告人李某某、魏某甲及魏某乙(另案处理)、莫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数十人便强行将张某某车拦着,不准张某某离开,经镇纪委书记朱某某现场劝说二十余分钟,周某某、魏某乙、李某某等人才让张某某驾车离开。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魏某甲、李某某等魏姓族人阻止长春堡镇人民政府实施安全饮水工程,系受被告人魏某背后指使。

(二)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魏某等人纠集被告人魏源富、魏某某、李某某、魏某甲、魏路平及付某某(另案处理)、魏某乙(另案处理)、魏某丙(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害人顾某某、顾某甲祖坟所埋位置是魏家族人的地盘为由,以口头邀约、微信群里号召等方式组织族人上百人多次将顾某某、顾某甲的曾祖父、祖母、曾祖母和父亲的坟毁坏。其中两次挖见棺材、棺木被损坏,造成被害人顾某某、顾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多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9年7月1日,被害人张某甲家母亲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沈家屯村狮子组家中去世后,安葬在长春堡镇沈家村和撒拉溪镇小龙村交界的黄家梁子,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魏某、魏源富、魏某某、李某某、魏某甲、魏路平及魏某丁(另案处理)、魏某戊(另案处理)、魏某己(另案处理)、魏某庚(另案处理)、莫某某(另案处理)、魏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得知后,以张某甲家母亲安葬地点是魏姓家族坟山为由,要求张家将坟迁走,不然就要挖坟,经过张某甲家人下跪求情,请求村委协调,魏姓族人提出不迁坟就要巨额赔偿,后张某甲家被迫拿出138800元人民币给魏姓族人,并在魏姓公房摆席十余桌请100余名魏姓族人吃饭和向魏姓族人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魏某辛、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魏某、魏源富、魏某甲、魏某某、魏路平、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魏某、魏源富、魏某某、李某某、魏某甲、魏路平等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魏某、魏某某以维护宗族利益为借口,经常纠集被告人魏源富、魏某某、李某某、魏某甲、魏路平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沈家屯村、撒拉溪镇小龙村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魏某甲、魏源富、魏路平、魏某某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李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检察卷1册;

3.涉案款138800元扣押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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