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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魏某某等妨害信用卡管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淑艳、郑伟松,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新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村**号,现住福建省龙海市**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陈辉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陈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陈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起,被告人魏某某以福州市仓山区**道**小区**号楼**单元为营业场所,长期从事使用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带领他人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并向他人收购已注册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公章、开户许可证、U盾、银行卡等材料,之后将上述材料转售给他人的非法活动。陈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魏某某、陈辉先后接受被告人魏某某的雇请,具体负责带领他人办理并收取上述公司材料等工作。被告人魏某某以每套材料人民币300元至700元的标准向三人支付报酬。

至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累计收购含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卡在内的公司材料200余套,向其“上家”“陈老师”(另案处理)转售出100余套,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余万元。被告人魏某某、陈辉分别向他人收取含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卡在内的公司材料50余套、130余套,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万元、约6万元。

2019年6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在福州市仓山区**道**小区**号楼**单元内抓获被告人魏某某、陈辉、魏某某,当场查获公司材料94套(含工商营业执照94张、银行卡3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正副本照片、公章照片、开户许可证照片、U盾照片、银行卡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材料、客户信息清单、提取笔录、微信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平安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陈辉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陈辉结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陈辉结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陈辉均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陈辉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宙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陈辉现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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