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759号
被告人魏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3221989********,汉族,出生地为青海省尖扎县,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青海省尖扎县**镇**路**号。2010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12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魏某进入广州市越某某**路**座**房,趁被害人陈某某及家人熟睡之机,盗得被害人放在家中的苹果手机3部(经鉴定,苹果牌iphone6s 64G价值人民币713元,苹果牌iphone8 plus 256G价值人民币4477元,另一部未认定价格)。
2020年2月3日22时至23时许,被告人魏某进入广州市**路**广场**室、**室,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苏某某放在1807办公室文件柜里的洋酒马爹利蓝带2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0元)、轩尼诗XO 2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8元)、马爹利名仕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2元)、现金人民币800元。
2020年2月4日7时许,被告人魏某进入广州市越某某**路**号**座**房,趁被害人程某某及家人熟睡之机,盗得被害人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港币1000元、苹果XS MAX 512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01元)、黑色男装GDLGEN手表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11元)、苹果无线耳机2副。
经鉴定,本案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1642.00元,港币1000元。得手后, 被告人魏某携赃逃离现场并销赃,以上赃物均未缴回。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魏某在广州市越某某大沙头三马路澳讯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赃物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报告。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13张。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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