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区,住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市,住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9月,因吸毒被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罪,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魏某某组织失足妇女刘某某、祁某某、董某某等人,在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小区等地,多次向不特定男性提供性服务,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魏某某在组织卖淫过程中,向嫖客段某某、牛某某等人贩卖毒品,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帮助被告人魏某某向嫖客牛某某贩卖毒品后,并向其提供性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组织卖淫过程中,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帮助被告人魏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五年八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彪堂
检察官助理:高菁菁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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