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760号
被告人魏男男,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3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男男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魏男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店内,用匕首抵住被害人乔某某身体逼迫其写下远高于实际借款的借条,勒索得款人民币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魏男男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甲、张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5、6月间,被告人魏男男为索要赌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乔某某非法看管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店内十余日。
2017年3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魏男男为向被害人代某某索要赌债,纠集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将被害人代某某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强行先后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某小区、**酒店、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内等处非法看管。至当日9时许,被害人代某某被公安人员解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魏男男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乔某某、代某某的陈述及部分辨认笔录、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姚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男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男男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男男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魏男男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男男现羁押在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高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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