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以涉嫌骗取贷款罪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8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8日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使用其姐姐魏某甲的身份信息,并使用伪造的所有权人为魏某甲的房产证和伪造的收入证明在中国建设银行黄桷坪支行申请成功240000元的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使用该贷款在重庆然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2017年5月、6月,被告人魏某某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4821.34元,2017年7月至今魏某某未偿还贷款,并自2017年7月起采取与银行及汽车销售公司人员避不见面、停用登记电话的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重庆市奉节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魏某甲身份证原件;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陈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有辩解;
5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225178.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勇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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