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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镇**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魏某某通过QQ加入一个网贷群,在群里认识了一名叫“多哥”(微信号“******86”)的人,2019年2月“多哥”知道其在跑运输后让其开车来云南带货(指运输毒品),魏某某同意后,于2019年3月20日与其父魏某甲一同驾驶晋M****6大货车从陕西韩城运送焦粒前往云南昆明,3月22日在昆明卸货后根据“多哥”要求其去**的安排,魏某某3月23日从昆明装百货上路,于3月24日运输至**托运部**提货点,借卸货之际背着其父与“多哥”见面,从“多哥”处得到装有毒品的迷彩手提包,于3月25日将迷彩手提包提上车并将毒品重新进行分装后藏于副驾驶位置后面的下铺床板底下。后魏某某联系到一单将花生从**县**镇运往陕西西安的运单,在**镇装好货后,魏某某父子经*县、**、**上杭瑞高速至昆明,从昆明沿渝昆高速前往西安。3月26日14时30分,当被告人魏某某与其父魏某甲驾驶晋M****6大货车经过渝昆高速公路威宁县玉龙镇田坝收费站时,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拦停,经对该车进行检查,在副驾驶位置后面的下铺床板底下三个塑料袋内查获大量冰毒嫌疑物和海洛因嫌疑物。经称量海洛因嫌疑物净重3618.78克、冰毒嫌疑物净重497.72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的1号、2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66.2%、66.3%,3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83.1%。被告人魏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称若此次毒品成功运输至陕西西安交给下家,将获得8万元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迷彩手提包、手机一部;2.书证:承运协议、货单、晋M****6大货车的行驶轨迹、**快运公司交接清单、宾馆证明、户籍证明、体检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辨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相关刑事照片;6.鉴定意见:毒品成分、含量鉴定意见;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艳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3.随案移送光盘拾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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