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魏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8********,湖南东安县人,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振智,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7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到**道州店选戒指,之后想不付款就带走,未果。被告人魏某于是到对面的***超市强行拿走二把菜刀、二把水果刀,随后赶到**道州店内,并撬开存放钻戒的柜门选出三枚钻戒戴在手上。后被接警赶来的警察在柜台内抓获归案。三枚钻戒的市场零售价为138383元。2020年6月24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被告人魏某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领条等书证;2.物证:戒指照片二张;3.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碟一张;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7.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抢劫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光碟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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