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魏海军,绰号“小黑”,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街道**村。2018年5月2日,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海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0时30分许,肖某某(已判刑)等人酒后在冷水滩区莱可派对KTV大厅内滋事,无故将匡某甲等人打伤,莱可派对KTV保安队长阳某某在对肖某某等人进行劝阻时上前帮忙的被告人魏海军将阳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匡某甲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阳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肖某某等人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受害人对肖某某、魏海军表示谅解。
公安民警于2020年7月13日20时许在双牌县潇水路将被告人魏海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录像截图、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唐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匡某甲、匡某乙、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海军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海军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海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魏海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海军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海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峦英
2020年10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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