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魏洪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78********,汉族,硕士文化,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街**号楼**室。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8********,汉族,大学文化,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户籍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苏家屯区**号楼**单元。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市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批准,同日由市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2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洪某、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二分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交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二名被告人于2020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市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4月3日移送二分院,二分院于同月8日交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6月,主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可可西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从上游公司获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结算通道后,将通道开放给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以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为资金结算账户,向下游公司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魏洪某作为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吴某某于2017年7月入职可可西公司,担任业务负责人,负责具体资金支付结算通道的对接等事宜。
经审计,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间,上海**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与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6800余万元。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魏洪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公司的基本情况,三家公司均未取得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许可资质。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商户清单、投诉人清单、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银行流水查询,证实上海**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在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事实。
3、合作协议、账户交易明细、结算账户明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魏洪某作为可可西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作为可可西公司业务负责人,开展资金支付结算相关业务的事实。
4、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本案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数额。
5、市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6、市局出具的人员电子档案,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洪某作为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洪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洪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十万;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浩
检察官助理:褚年越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魏洪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4036****。
2、侦查卷宗13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1册。
3、换押证1份、案犯身份卡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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