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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杨某等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花园**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解长刚,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住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等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因怀疑妻子出轨邀约被告人杨某、解长刚于2019年11月8日20时58分,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城**号门**酒店东侧“丁字路口,驾车堵住妻子驾驶的车辆,三人殴打副驾驶室上的被害人王某某并将王拉下车,杨某、解长刚持钢管、电棍将王某某打伤,王某某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医院治疗40日后死亡。经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死亡原因为头部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魏某某没有逃离现场,被告人杨某、谢长刚经电话通知后到官渡区公安局星耀派出所,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杨某、解长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俊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材料3页、光盘3个。

3、谅解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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