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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魏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乡**村**组。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2018年6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3日在云南省景洪市江北金大象工贸门口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临时寄押于景洪市看守所,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与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邓某某(四人已判决)在镇雄县城新公园附近**烧烤店吃夜宵。期间,李某某拉了同在该店吃夜宵的不相识的女子陈某甲的手,陈某甲和同行的陈某乙、吴某某便与李某某等人理论,要求李某某道歉未果,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陈某甲一方报警,李某某将烧烤店的塑料凳子拿起打吴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邓某某及魏某遂上前帮忙,对吴某某拳打脚踢。陈某甲、陈某乙上前劝阻,被李某某、朱某甲、魏某等人殴打,朱某甲还将吴某某掉在地上的手机捡起砸在地上。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成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魏2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燕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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