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魏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6 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 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23时许左右,被告人魏某用路边石头将被害人吴金彪停放在三台县古井镇古井大道朝栋酒店外的一辆黑色大众牌小汽车(川A1****)三角窗玻璃砸烂,盗走放于车内手刹附近黑色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900元,后将盗窃所得现金用于日常挥霍。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魏某在三台县拘留所主动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现场、辨认笔录;5.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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