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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乡**村**屯**号。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5年11月23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将案件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8日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10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在微信上使用“张某甲”名义和张某乙聊天,后以处女朋友、母亲生病,哥哥生活困难、自身出车祸等多种理由博得张某乙同情后要求张某乙向其微信发红包或微信转账,骗取张某乙共计20余万元。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宝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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