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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诈骗案)_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hebeish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公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镇**村**号,捕前住任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任县看守所。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魏某某与受害人梁某某聊天中,魏某某谎称其欲承包任县**小区绿化工程,其以该工程肯定能赚钱为由骗取梁某某信任,梁某某答应其合伙承包该工程。自2018年6月份至11月份期间,魏某先带梁某某到任县**小区工地查看,谎称该工程马上会进行施工。后魏某某以某缴纳工程定金及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分四次从梁某某手中诈骗人民币153000元,所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承包合同书、户籍证明信、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虚构事实,以合伙做工程为借口,多次骗取梁某某的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达占武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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