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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等人犯敲诈勒索案、虚假诉讼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北路**号*号楼*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货场西路怡和新天地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1999年5月4日,因敲诈勒索,被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于6月1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化名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王平楼村**号,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帝景北苑*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于6月1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9********,汉族,大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坡刘村**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都市明星花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于6月1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别名袁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4********,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城郊乡安庄村**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方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于6月1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王**、刘**、袁**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四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初,被害人张*因与朋友准备合伙做微整形业务,需要经营资金5万元。张*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化名为王*的被告人王**,王**同意借其5万元,张*签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为月息1.8分,给王**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实际得款4万元。至4月9日,张*还款7万元,而王**却称利息为月息3.5毛,张*所还的利息,需要继续还钱。9月份,王**又介绍张*借被告人袁**的钱来还帐,张*给袁**出具了借款4万元借条,实际得款27000元。9月28日,王**让张*见他,二犯罪嫌疑人等人逼迫张*再次出具向袁**借款5万元借条一张,到期后,又让张*出具借款5万元的借条一张。2018年1月4日,王**、袁**商议后,由袁**以其名个名义,持第二次逼迫张*所出具的5万元借条,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月22日,法院依据该借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袁**5万元及利息。张*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正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中。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魏*经王**介绍给张*借高利贷,先借给张*58000元,约定利息2分,实际以3毛利息先后向张*索要13万余元。2018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魏*为了获得更多非法利益,又使用捏造的96000元的借条,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张*偿还56000元,张*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6月2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经法院调解,张*一次性支付魏*45000元。

2017年2月份,被告人魏*借给李*均7000元,后李*均偿还5000元,魏*为此伙同他人多次向李*均父亲和姐姐实施威胁、要挟,强行索要12000元,未得逞。

2017年7月,经张**(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刘**通过张**借给张*47000元,借条上不显示利息,而后二人以3毛的利息向张*逼取高利贷,张*还张**86800元、刘**10000元。2018年1月3日,刘**利用捏造的103000元的借条,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刘**胜诉,2018年6月2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张*上诉,改判张*偿还刘**借款73000元。本案现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中。

为了榨取张*更多高利贷利益,2017年9月,四被告人伙同张**等人成立了一个名为“向张*讨账”微信群,联系社会闲散人员刘**、李**、徐*、马*、徐*(另案处理)和受过刑事处罚人员邵**、宋*等人(另案处理),多次到张*单位、张*母亲单位、张*家所在的商丘市文化路海亚金域湾小区采取发威胁信息、拉横幅、发传单、贴海报、拍视频发网上、使用高音喇叭、干扰办公等滋扰、纠缠、恐吓手段,软硬兼施地索要非法债务,致使张*被单位开除、因恐惧经医院诊断患上重度抑郁症,有自杀倾向,母亲单位被迫搬迁,社会影响恶劣。案发后,经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目前精神状况符合适应障碍的诊断。

被告人魏*、王**、刘**、袁**等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魏*、王**、刘**、袁**为纠集者,邵**、宋*、刘**、马*、徐*等人为其他成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张*的陈述;4、证人贾*等人的证言;5、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王**、刘**、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王**、刘**、袁**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恶势力;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部分敲诈勒索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王**、刘**、袁**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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