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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骗取贷款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社区**区**委。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魏某甲使用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借用孙某某、吴某某等七人名义,以购买种子、化肥为由,采用多户联保的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爱辉支行(以下简称爱辉支行)贷款,每人贷款人民币50,000元,共计贷款人民币35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贷款期限为一年,魏某甲将贷款用于购买挖掘机,贷款到期后经爱辉支行多次催要,魏某甲无力偿还,以种种理由推脱并逃离黑河市。2012年6月20日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将魏某甲列为在逃人员,同年6月27日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以魏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立案侦查,此时魏某甲尚欠爱辉支行本金350,000元及利息。2012年12月28日魏某乙(系魏某甲哥哥)替魏某甲偿还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1,624.54元,2018年12月28日魏某乙经过筹集资金后再次替魏某甲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至今(2020年1月7日)尚欠利息200,639元没有偿还。

经侦查,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魏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魏某甲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银行流水,土地承包合同,收条,证明,说明材料等;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魏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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