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1********,汉族,中专文化,村医,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玉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始,被告人魏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免费为他人进行口腔治疗。2012年至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魏某甲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天长市**镇**路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期间,2014年6月25日、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魏某甲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分别被天长市卫生局、天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获,并被行政处罚。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魏某甲在天长市**镇**路**交易所对面巷内车库**号再次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时,被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魏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调查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魏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巧银
检察官助理:徐存亮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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