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广州市广州南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至广州市火车站看守所,2018年10月29日被押解至崇阳县看守所羁押,2018年11月5日被崇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魏某甲在承包修建崇阳县**镇“**公路”期间,为牟取利益,擅自扩大规划面积,违规在审批规划区域外采石出售,非法获利20余万元。经查,魏某甲超规划、超审批违规采石毁坏林地面积13.73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承包合同、勘查笔录、湖北省林业厅批复等相关书证;2.证人胡某甲、卢某某、胡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3.视频资料;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3.734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0724****,保证人魏某乙,联系电话1852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审讯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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