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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8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甲通过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吉某某、王某甲夫妇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后被害人回家,被告人随即逃跑并最终被小区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魏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吉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一份;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各一份;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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