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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街道**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州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间,同案李某某(已判决)向伊朗**公司订购了四柜坚果,货物运抵香港特别行政区后,将坚果交由魏某乙(已判决)指定的香港**物流有限公司,换中性包装后将坚果发往越南海防港,再由广西走私团伙陆某甲、陆某乙、何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走私进口。被告人魏某甲受魏某乙指使与走私团伙配合,协助验货并押运走私货物。2014年12月15日,海关缉私部门在广州市白云区**经贸实业总公司海口仓库,查获上述走私进境的坚果100350千克。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6.268354万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魏某甲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甲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运输单证等书证;2.证人魏某乙等人的证言;3.检验证书、海关核定证明书;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红岚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扣押的财物详见相关书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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