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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赌博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94********,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周宁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镇**村**路**号,住福建省南安市**镇**城**栋**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集安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赌博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脑、手机在“****”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活动,并以赌博获利作为日常生活经济来源,非法获利共计57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违法所得被依法扣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银行卡资金流向图、出入金账户统计表、银行卡业务凭证、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银行卡流水;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乙、魏某丙、刘某某、魏某丁、朱某某、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截图、魏某甲“****”赌博账户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网络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清涛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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