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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964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职业导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 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魏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网络结识,后双方多次见面并发生性关系。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先是虚构其为杨某某怀孕并在美国生产双胞胎的事实,后又虚构生小孩需要生活费、小孩住院需要医疗费、住院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一部;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航班记录、高铁订票记录、住宿记录、结婚证复印件、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启栋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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