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魏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院,护工。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魏某甲伙同裴某甲(在逃)在榆林市榆阳区龙腾国际酒店谎称以入股榆林市定边油井并有高额回报为诱饵,签订入股协议,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50万元。
2013年9月1日,被告人魏某甲伙同裴某甲在榆林市榆阳区石油宾馆谎称以入股神木滨河北路加油城高额回报为诱饵,签订入股协议,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130万元。
2013年9月1日,被告人魏某甲伙同裴某甲在榆林市榆阳区红山一茶楼谎称以转让神木滨河北路加油城股权并有高额回报为诱饵,签订入股协议,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现金150万元。
以上,被告人魏某甲伙同裴某甲实施合同诈骗3次,诈骗金额3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入股协议、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裴某乙、魏某乙、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彭文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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