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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虚假诉讼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花园****单元**房,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江文瑞,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0日至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甲与胡某某于2011年5月6日签订合同,由胡某某承包三亚市吉阳亚龙湾路口A1、A2山体恢复绿化工程。施工完成后,魏某甲没有支付胡某某工程款。后胡某某将魏某甲起诉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5)城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魏某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某支付工程款2817328.17元及利息。魏某甲及连带责任公司(深圳**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2民终2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

在法院对财产强制执行过程中,为阻碍法院对判决的256万元款项的执行,被告人魏某甲找到涉案工程中的管理人员其弟弟魏某乙(另案处理),与魏某乙串通,两人伪造一份《三亚山体复绿A1、A2工程分包施工合同》(2011年3月18日签订),后魏某甲叫魏某乙持虚假的合同向法院提民事诉讼,魏某乙于2018年7月31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为:魏某乙完成A2山体的绿化施工、给水工程以及保护和加固工程,完成了A1的保护与加固工程,并完成了A2山体的后续养护工作;魏某甲尚欠魏某乙工程款284万元,在魏某乙向魏某甲要求给付工程款时,魏某甲才告知不可能重复给付工程款,魏某乙做的工程量大部分都被胡某某通过判决的方式要求魏某甲给付。魏某甲应当给付魏某乙2852780.52元,但以上款项中的2817328.17元被胡某某以生效判决的形式让魏某甲给付。魏某乙起诉要求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2民终211号民事判决。

2018年8月29日,魏某乙申请对胡某某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执1655号以及(2018)琼0217执恢260号执行案件中的256万元执行款进行诉讼保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裁定,冻结胡某某在城郊法院涉及(2017)琼0271执1655号以及(2018)琼0217执恢260号执行案件中的256万元执行款,冻结期限一年。

2018年10月16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某乙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11月12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魏某甲邮寄的《关于魏某乙与魏某甲签订分包协议书情况说明》,魏某甲承认分包施工合同是后期补充签订。三亚市中级人民经过审理,查明魏某乙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要求,于2018年11月12日以(2018)琼02民撤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魏某乙的起诉。魏某乙上诉,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要求重新审理本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魏某乙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其间,魏某甲、深圳**公司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11号民事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琼02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7)琼02民终211号判决,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631号判决第一项即魏某甲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某支付工程款2817328.17元及利息;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631号判决第二项即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某甲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某支付工程款2251460.25元及利息。

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被公安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  记  员:吴珍莲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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