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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职务侵占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15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3********,汉族,初中毕业,任平舆县**村委**庄**村民组网格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魏某甲在担任平舆县**镇**村委**村**组组长期间,以隐瞒镇政府所付光伏发电项目租地费用的方式侵占集体资金9.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记账凭证2016年10月31日;河南省审计厅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豫审政移(2017)10号;关于**村委**庄**组原网格长魏某甲侵占集体资金的情况说明;悔过书; 关于**镇脱贫攻坚光伏发电租赁**村委**庄**组废旧窑厂的情况说明;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 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嫌疑人魏某甲到案的情况说明;**镇**村委证明,被告人魏某甲户籍证明;。

2.证人姚某某、魏某乙、魏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村民集体资金9.99万元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季芬

检察员:徐  磊

2018年9月11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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