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乡**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甲于2016年12月1日经批准成立山西**商贸有限公司后,伙同魏某乙(在逃)、孙某某(取保候审)等人以销售汽车及超市产品为诱饵,自行设计一套多个层次的传销模式:2017年9月之前每人交1.5万购车款与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分享给两个或更多想以1.5万元购车的人,当购车团队发展到8人时,第一人就可以提走一辆价值8.68万元的野马T70汽车,以此类推,每个人再有8个下线就可以提同样车并退出,如不想提可向公司申请提4.8万元现金。2017年9月后每人分享两人或团队交够8个1.1万元单即可顶出一个1.5万元的单,1.5万元出单就可提野马T70汽车或现金4.8万元;分享8个人或交够8个0.7万元的单就可顶出一个1.1万单,1.1万元出单可提比亚迪F3汽车或现金3.6万;分享8个或交够8个0.45万的单就可顶出一个0.7万单,0.7万元出单后可得现金1.8万元,0.45万元的单没有顶出0.7万元的单,一年合同到期后返还9000积分,此积分可在魏某甲经营的超市等价消费,该经营模式已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传销行为,魏某甲等人通过在我省及周边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大量吸纳人员参与传销活动。经审计,该案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为940人,合同金额10346700元,实际损失金额861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鸿雁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