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714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魏某甲在诸暨市**路**号**车饰上班期间,多次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车主放于汽车储物格、扶手箱或杂物箱内的现金,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甲在给浙DB2****号黑色奔驰轿车洗车过程中,趁无人注意之际,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放于车内的人民币900元。
2.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甲在给浙D55****号黑色奔驰轿车洗车过程中,趁无人注意之际,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袁某某放于车内的人民币500元。
3.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甲在给浙DB0****号黑色奔驰轿车洗车过程中,趁无人注意之际,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傅某某放于车内的人民币100元。
4.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甲在给浙D72****号白色宝马轿车洗车过程中,趁无人注意之际,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于车内的人民币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收条,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袁某某、傅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魏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6********;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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