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捕前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街**栋**单元**室,无业。2018年9月18日因非法持有枪支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0日12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魏某甲趁住宿之机,将再同一房间住宿的被害人程某某的华为牌笔记本电脑偷走。后通过手机二手QQ群销赃,于当日下午17时许以350元的价格将该笔记本电脑卖给石家庄市长安区时代方舟附近好利来蛋糕店员工李某某,后该电脑被多次转卖。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495元。
2、2019年10月5日,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镇酷虎网吧,被告人魏某甲以借用被害人展某某的小米牌手机付账为由,将其手机借到手,后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电子城以135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掉。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经手机价值人民币1825元。
综上,被告人魏某甲合计盗窃数额为5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魏某甲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程某某、展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魏某乙证言,购物发票,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魏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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