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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魏某甲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魏某甲宣告缓刑二年的判决,与原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理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甲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路**号**楼南边杨某某的房间,入户窃走事主杨某某放在房内靠窗位置的四根钓鱼竿(价格认定118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归案后涉案鱼竿已返还给杨某某

被告人魏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被抓获,归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贤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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