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害人庄某某与被告人魏某甲约定,每个月人民币1500元租用1银行卡、1个支付宝账号,用于淘宝刷单。2019年4月9日,被害人庄某某收到被告人魏某甲提供的4个支付宝账号及4张银行卡。2019年4月16日,被害人庄某某刚使用其中的1个支付宝账号收款人民币67000元,并将其中的人民币45000元提现到魏某甲提供的兴业银行账号。被告人魏某甲通过微信事前绑定兴业银行账号得知上述钱款,遂通过微信将兴业银行中的人民币45000元转走,用于还债。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魏某甲又发现兴业银行转入人民币22000元,遂将上述兴业银行注销,取走兴业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22000元。之后,被告人魏某甲拉黑被害人庄某某的微信,拒接庄某某的电话,同时在中间人魏某乙的调解下,被告人魏某甲也未将钱款还给被害人庄某某。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魏某甲在福清市石竹街道鑫都商务酒店被民警抓获。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魏某甲亲属退还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65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兴业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二○一二○六月十六日
附注: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30590****。
2.量刑建议书6份。
3.证人名单1份。
4.卷宗3册共计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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