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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盗窃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魏某甲,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沭阳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魏某甲至灌云县**乡**街菜市场潘某甲家门市,采取破坏门把的方式进入门市内部进行盗窃;

2、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魏某甲至灌南县**镇**村**组孙某某家小店处,将小店大门门锁撬坏欲实施盗窃,被孙某某及时发觉,被告人魏某甲逃离现场,盗窃未遂;

3、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魏某甲至灌南县**镇**村十字路口徐某某经营的卤菜摊处,从窗户进入卤菜摊内进行盗窃;

4、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魏某甲至灌南县**镇**村刘某某商店处,以破坏门把的方式进入商店内部进行盗窃;

5、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魏某甲至灌南县**镇**村十字路口徐某某经营的卤菜摊处,从卤菜摊侧面窗户进入卤菜摊内进行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 、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潘某乙、魏某乙、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潘某甲、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正达司鉴中心[2020]精鉴字第5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和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在实施第二起盗窃过程中,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谈中华

检察官助理:胡倩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魏某甲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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